- 註冊時間
- 2015-1-16
- 最後登錄
- 2025-10-12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919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8089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2018年開始面臨的公司法幾個刑事處罰法律問題
因為搞不好新案例新規定一起來就跟不上了,例如:
(1)證交法「虛偽登載刑罰」是「偽造文書罪」行政刑罰,但是「因為2018年財務會計準則變更適用新規定」,所以是否有更正「虛偽記載與登記除罪法律效力」,就是一個很好的法律課題了。
(2)賄賂罪對於證交法董監事、執業股東與受僱人,在特別賄賂罪的不正利益上,是以「滿足人慾望」,還是實質利益就會有所法律適用爭議,因為擴充適用「準公務員賄賂罪」,在法律上對於「合法公關費行使慣例上」,實務上是以「依(會計)法令阻卻違法」,還是比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目前無法為此私法自治規定,但公「共」益企業就有可能),在法令上例外開放及嚴格規範管理,顯然經濟部與法務部要好好商量明確政策,否則就會衍生新一波民怨了。
(3)在公司法行政刑罰是否適用「一行為」或以受害對象或標的為「數罪併罰」,因為行政行為沒有連續處罰規定顯然是排除「數罪併罰」,與刑法一般犯罪適用上顯然有很大區別,在適用行政刑罰而「沒有行政行為連續處罰規定時」,只能以「一行為刑罰」處罰,在法律適用上必須明確釐清楚的。
………………………………………………………………………
2018新公司法「合夥智慧財產權」,是否視為「一次性債權收入資本門資產」,是在「移轉智慧財產權為(合夥)公司所有財產」才能適用,所以在2018年起訂定新智慧財產權或合夥契約,必需釐清楚其財報及財稅管理適用的法律及契約關係的區別。
來源:台灣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