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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行車事故鑑定案例中,轉彎車或迴轉車經常在轉彎過程,遭直行車撞上,其中有不少當事人不解「為什麼明明是我被他撞,我還要承擔肇事原因?」,北市交通局表示,肇事原因會依路權規定畫分,而現行規定強調「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觀念,以免雖是自身遭撞,卻因未依路權規定行駛,而承擔主要肇責。圖/北市交通局提供
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說明,以左轉車遭對向直行車碰撞為例,左轉車駕駛主張,「對面沒車,我就轉過去,快過完時就被對方撞到,我沒發現對方」,對向直行車駕駛則主張,「我直行,我看到對方左轉時,我有煞車但煞不住而撞及」。
依現行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所以雖然左轉彎車被直行車撞上,但左轉彎車因未依路權規定行駛,且「沒發現對方」,因此仍需負擔主要肇責。
民國94年以前,依規定「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後來修正為「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是為避免轉彎車搶快通過中心處,反而對直行車造成重大危害。
由於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因此裁決所強調,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現已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依北市交通警察大隊統計,108年上半年「未依規定讓車」事故案件占17.2%,而前5項肇事原因依序為「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依規定讓車」、「變換車道、方向不當」、「右轉彎未依規定」及「左轉彎未依規定」,這5項共占73.5%。
裁決所提醒,民眾務必特別重視轉彎、變換車道的安全,並「依規定讓車」,以免搶一時之快而肇事,裁決所也呼籲,行車事故鑑定是考量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當事人是否擁有路權及有無善盡注意義務,並不是著重在誰撞人、誰被撞,民眾在路上通行應遵守路權,共同維持用路人「行」的安全。
資料:交通道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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