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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歐美專利局看法一致】如果 AI 做出改變世界的發明,專利權該算誰的?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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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5-30 19:22:38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 x 1
本文最後由 old2009 於 2020-5-30 22:11 編輯






【為什麼我們挑選這篇文章】AI 發展神速,也許有一天會進展到自動發明我們想像不到的東西,那就可能會遇上專利問題了。

台灣的專利分成三種,發明、新型、設計專利;美國跟台灣很像,發明、設計,但多了植物專利。

申請專利的目的一方面是保障創作者、技術手段,另一方面是要促成國家產業發展。如果有天 AI 要為自己註冊專利呢?這就兩難了。(責任編輯:鍾佳瑀)

人工智慧的應用範圍越來越廣,從前認為只有真人能夠實現的事情,也有被人工智慧攻陷的趨勢。最近有公司利用人工智慧研發新的產品設計並打算申請專利,卻被美國專利局拒絕。

AI 篩選出創新點子,足以當發明家嗎?
美國一個名為 Artificial Inventor Project(AIP)的組織早前使用 DABUS 人工智慧系統生成產品設計,並且向美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其中兩個產品分別是緊急求救電筒,以及可變外型的飲品容器。雖然專利申請用了 AI 系統的設計師 Stephen Thaler 名義作為專利創作者,但他們希望可以轉用 DABUS 的名義。
編按:這兩項專利申請在 2018 年提出,以「空白」創作者向歐盟申請專利,說明這台「DABUS」機器是類神經網路的連接模型人工智慧。據 UDN 報導 ,「DABUS 能在一般人察覺之前就辨認出思想發明的新穎性」。

美國跟歐盟專利局都駁回申請:創作者只能是自然人
AIP 表示,由於 Stephen Thaler 並沒有設計這些產品的相關知識,設計本身是由 DABUS 系統完成,因此專利的創作者應該是 DABUS 系統。不過美國專利局就表示,美國的專利法所使用的字眼是為自然人而編寫,因此申請中的創作者也只能是自然人。除了美國之外,英國和歐盟()的專利局也以類似原因駁回申請。

編按:根據經濟部智財局 分析 ,此案中申請人雖是該 AI 擁有者,得以申請為發明的「權利繼受人」,這樣就能申請專利,但若要指定 AI 做發明人則不符合規定,因「指定發明人」具有強制性,會帶來一系列法律效果,而發明人須擁有法律人格才能行使這些權利,AI 或機器是無法享有的。





版權所有者:
(本文經合作夥伴 Unwire.hk 授權轉載,並同意 Tech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 〈美國專利局指 AI 不能列為創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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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局:人工智慧不具專利發明人資格



圖:James Bareham / The Verge




美國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宣布,人工智慧(AI)不能申請列為專利的發明人,只有自然人才能申請專利。

專利發明人
這個決定是針對兩項專利申請案做出的回應,其中一項是食物容器,另一項則是閃光燈,而這兩個發明都是由 AI 系統「DABUS」創造出來的。

在美國現行專利法中,會重複使用例如「誰」(whoever)、以及「他/她」(himself/herself)等代名詞來代指發明人。儘管這兩項專利背後的團隊認為,法律中將發明人視為「個人」(individual)這件事可同樣適用於機器上,但美國專利局認為這個解讀過於廣泛。美國專利局曾在 2019 年 11 月針對這個主題諮詢向大眾的意見。最後下了這個結論:「在現行的法律下,只有自然人能被列為專利申請中的發明人。」

這兩項專利在 2019 年由「人造發明人專案計畫」(Artificial Inventor Project)提出申請。除了向美國專利局提出申請之外,該團隊也向英國智慧財產權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IPO)及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提出申請文件。基於相似的理由,IPO 及 EPO 也已規定由 AI 研究員史蒂芬·塔勒博士(Stephen Thaler)設計的 DABUS 系統(AI 系統)不能被列為發明人。

我們推薦: 科學家研發能撰寫程式的人工智慧
AI 列為發明人的必要性
《麻省理工科技評論》(MIT Technology Review)表示,人造發明人專案計畫的爭論點不是在於 AI 應該擁有專利,而是 AI 應該能被列為發明人。該團隊表示,當有數百、甚至上千的員工一起研發了例如 IBM 的「華生超級電腦」(Watson supercomputer)系統的程式,使電腦之後可以自己來創造發明時,那就有必要將 AI 列為發明人。團隊擔心,若某項發明不是由人類參與研發,而是由 AI 創造,以致於人類無法主張其專利權時,那這項發明可能就完全無法申請專利了。

另外,該團隊也認為,允許 AI 被列為發明人可以鼓勵創新,因為這些機器的價值能被更清楚的認可。人造發明人專案計畫的萊恩·阿伯特教授(Ryan Abbott)表示:「若是人們認識到,在創造的過程中,機器是多麼有價值,那麼機器就會被認為更加重要。」

然而,除非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否則人工智慧很有可能會繼續被視為是發明工具,而不能被視為發明人。

參考資料:

1.Porter, J., (2020, April 29). US patent office rules tha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nnot be a legal inventor. The Verge
2.Chen, A., (2020, January). Can an AI be an inventor? Not yet. MIT Technology Review





文章來源:明日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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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0-23 11:53:54 |只看該作者
AI進展到這種程度時那人類及多數的生物差不多就要被AI給清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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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9-21 10:31:00 |只看該作者
感覺好像電影"變人"的劇情....機器人發展到最後會變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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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7 10:37:24 |只看該作者
換句話說,要是做出能不斷有新類型發明的AI,那這些專利財產屬於創造或擁有AI的企業與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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