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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兼營轉帳卡收入 非專屬本業銷售額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12/21)日表示,銀行業兼營信用卡所發行之各類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刷卡交易手續費收入,屬經營非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同法第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轉帳卡與信用卡係提供持卡人作為支付工具,兩者交易流程與作業方式相同,銀行業辦理轉帳卡支付業務,屬代持卡人將消費款項透過收單機構支付特約商店而具代收代付性質,按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3條第1款第4目規定,銀行業辦理信用卡手續費收入屬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其辦理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手續費收入,亦為經營非專屬本業銷售額,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稅率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維持法律關係安定性,參照財政部109年12月21日台財稅10904601590號令釋,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申請按同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如辦理前開業務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已依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按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稅率報繳營業稅且已確定者,將不受新令影響而變更,亦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問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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