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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 財政部公告促參法修正草案
財政部日前公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綠能設施與數位建設二種公共建設類別,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及履約爭議調解機制,以建立完善的促參制度。
財政部指出,公共建設應包括硬體設施、設備及軟體服務,草案第3條增訂提供公共建設服務也屬於本法公共建設範圍,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衛生醫療包含福利設施,另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政策目標及因應數位時代的需要,新增綠能設施及數位建設兩種公共建設類別。針對新興或權責歸屬不清的各款公共建設,草案也增訂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財政部說明,為了加速推動具優先性、迫切性及必要性的公共建設,本次納入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草案第29條明定經評估確認依本法辦理與政府自行辦理興建營運相較更具效益者,可由主辦機關付費取得民間機構提供的公共服務,而現行污水下水道促參案及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就屬於這類案例,藉此引進民間資金及效率投入具優先、迫切及必要性的公共建設,提高服務品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基於促參案的高度公益性及民間機構投資注重效率,投資雙方履約爭議宜盡快解決,草案第48條之1增訂履約爭議調解機制,除了由現有的協調委員會協調,協調不成時可合意提付仲裁外,也可向主管機關所設的履約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提升履約爭議解決的效率。此外,草案也修正政府規劃案件應辦理先期規劃、主辦機關因政策變更或公益考量不予議約或簽約的處理方式、依本法辦理案件不得違反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及營運績效評估作業辦理頻率等規定,以優化促參制度。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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