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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網宣應標廣告單位名 預算法修正
總統前(6/9)日公布修正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明定政府編列預算於平面、廣播、網路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廣告及單位名稱,且不得置入性行銷。
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原已規定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鑒於對相關預算應強化監督,因此有修正的必要。
本次新增預算法第62條之1第2項規定,要求各主管機關對政策業務宣導的預算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應按月在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並在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此外,同條第1項也明確列出政策業務宣導媒體類型,包含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以確保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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