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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招領通知時意思表示已生效 大法庭: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日前針對郵務機關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是否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的法律爭議,作出統一見解裁定,認為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的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的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處於到達相對人的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的客觀狀態,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對此提案大法庭,並作出本件裁定。
最高法院指出,關於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採達到主義,以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的客觀狀態。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雖非表徵意思表示的郵件本身,惟依郵件處理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可知掛號郵件通知招領前,必經郵務機關按址投遞而無法投遞,始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招領郵件。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認為,如招領通知單經置於相對人的住居所或營業所,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即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的狀態,應認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也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無涉,並可避免相對人以任意性行為左右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的發生時點。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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