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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駕駛分心低頭尋物釀死亡車禍 地院: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本案一審有罪判決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日前針對客運駕駛業務過失致死一案作出判決,認為駕駛低頭分心翻找物品,又未注意與前車距離,導致客運失控撞上護欄,多名乘客被拋飛窗外死亡,因此依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
橋頭地院指出,有男子擔任營業大客車駕駛,因低頭翻找物品,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與前車保持適當行車安全距離,至抬頭發覺前車時,距離已不足煞停,為閃避前車向左急切而失控撞上中央分隔島護欄,導致乘客六人傷重不治死亡、一人重傷及一人受傷。
從事業務者,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依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事發當時並無超速,駕駛起初雖辯稱前方車輛未開後車燈,不過調閱行車記錄器後卻發現竟是因駕駛分心低頭翻找物品才釀禍。
橋頭地院最後表示,客運駕駛觸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但其於員警前往處理車禍現場時,當場表明其為肇事人而願受裁判,符合同法第62條自首要件,並審酌其擔任國道公共運輸職業駕駛,載運乘客眾多,理應更加謹慎小心,於高速行駛間分心低頭尋物而釀成車禍事故,對於車禍的發生應負完全的肇事責任,因此處以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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