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2035|回覆: 1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食品容器增訂金屬合金類材質及溶出試驗標準 衛福部公告草案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懇辭勳章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發帖狂人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醫療天使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星座之星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2-9-8 00:08:19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食品容器增訂金屬合金類材質及溶出試驗標準 衛福部公告草案

衛生福利部於(8/30)日公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草案」,增訂金屬合金類食品容器具的材質及溶出試驗標準,以精進對金屬材質食品容器具的管理,並酌修文字敘述,使部分標準的條文更為明確,避免適用疑義。

衛福部指出,由於金屬合金類材質普遍具有耐熱、耐腐蝕、易導熱等特性,廣泛作為食品容器具用途,為了加強該類材質產品的管理,草案第6條擴大管理對象,從金屬罐擴及至所有金屬合金類材質,並加嚴相關管理規定,包括強化金屬材質的材質試驗,增訂金屬合金類的重金屬溶出試驗規定等,同時針對各類材質的試驗項目規定,改以附表呈現,使標準的內容呈現更為簡潔易讀。

此外,現行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2條針對塑膠製食品容器具不得回收使用的規定,所指不得「回收使用」,是因塑膠材質不如玻璃材質,除了易產生使用後的痕跡外,也無法透過高溫清洗消毒以回復至新品狀態,因此規定不得以回收清洗後的容器具作為新包材再包裝食品販售。

衛福部表示,目前因應材料科技的發展所引進的塑膠再製技術,或一般食品製造、販賣及餐飲業者,使用可重複清洗的塑膠材質容器作為盛裝載具行為,皆非現行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2條所轄範疇,食品業者應確認在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前提下,重複使用塑膠材質的容器具。草案第2條修正有關塑膠容器不得回收使用的文字敘述,使標準適用範圍更為明確。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系統通知:簽名被屏蔽。請速依下列順序辦理更新,1.退出系統;2.重新登入;3.更新資料。

Rank: 4

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2022-10-11 01:00:48 |只看該作者
長知識了 感謝大大分享專業知識內容   謝謝感恩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9-10 21:10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