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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配偶分居無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事由 仍應合併辦理申報計算稅額
財政部於昨(十四)日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納稅義務人仍應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分居的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依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若有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符合同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或是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有其中之一的情形,可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否則仍應合併申報。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無法定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的事由,仍應合併辦理申報計算稅額。如因感情不睦之原因而與配偶分居,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於申報書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選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如未於申報書載明配偶關係且有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補稅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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