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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使歸入權 國稅局:以行使日所屬年度報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表示,發行股票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行使歸入權,或其股東因該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開請求權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為公司行使歸入權,該公司應於行使歸入權之日所屬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對公司的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請求權者,其股東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者,請求的股東可為公司行使請求權。
又依財政部84年5月10日台財稅第841622693號函,公司或其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2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其收入歸屬年度的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但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的具體證明,可暫免列為收入,等到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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