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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人支付協力廠商權利金 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應計入完稅價格
臺北關前(10/4)日表示,進口人支付協力廠商的權利金及報酬,若與進口貨物有關,並且是銷售條件之一,就應計入完稅價格。
臺北關指出,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的權利金及報酬,如未計入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應計入完稅價格。近期有零售商因不諳申報規定,沒有將支付進口貨物的權利金計入完稅價格申報,經實施事後稽核補徵稅款超過新臺幣兩千萬元。國際貿易型態多樣,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要視個案而定,實務上也有權利金是支付與賣方無關的協力廠商,並未簽訂書面合約的情形。權利金如果是由進口人支付予賣方或協力廠商,又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一,就須計入完稅價格。
臺北關呼籲,進出口人應誠實申報,如有漏未計入的情形,應向原通關地海關主動申請更正,避免受罰,若對於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完稅價格有疑義,可以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在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同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或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該署受理申請後,將於四十五日內以書面答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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