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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與生活] 愛及其對象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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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0-20 01:45:24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愛及其對象

從前從前有個偉人,他曾說過一句極其驚悚的話:「只要你愛,就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Dilige, et quod vis fac.”)當然這句話的意思肯定不是在說愛能將所有人類行為合理化,但在這「師傅說一分,詮釋看個人」的年代裡,大家似乎也不怎麼在乎偉人們實際上想表達什麼了。我不是偉人(我是人瑋XD),我只是想嘗試理解偉人的言說。愛究竟是如何偉大,以致聖奧斯定甘願冒著被誤解的風險,也要全心頌揚它?

1. 愛是有對象的行動

本篤十六世在其通諭《天主是愛》裡寫道:「『愛』是今天最常用,也最被濫用的一個字,我們給了它許多南轅北轍的意義。」確實,愛在我們的時代常被化約為一種情感(sentiment),一種心理上的情緒。當然嘗試去了解愛所帶來諸多感受是一件好事——例如去揣摩一見鍾情時那種怦怦然的感覺——它會幫助我們更認識自己,也成為一個更有同理心的人。但愛從來就不只是情感。這些情感並非自存的,而是源自於愛的對象。如果我們忽略了這點,愛就不過是諸多情緒的一種集合而已。沒有認識到愛的對象,情緒便成為一種隨機過程的產物,這就是為何在現代情緒管理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議題:我們根本沒有去認識到底是「什麼」讓我們感到喜樂、哀傷或是憤怒。那麼既然愛有其對象,它的對象是「什麼」呢?

2. 位格作為愛的對象

在口語中,我們可以說:「我超愛這個東西!」但嚴格說來,愛是一種特殊的「意向」(intension):愛是雙向的,它要求意向的兩端都是位格(person)——儘管是某種單方面的愛,在空缺的那一端仍以「缺位」的形式出現。因此我們基本上只能「喜歡」一個「物」而不能「愛」它,因為物沒有辦法回應愛,而這回應又是愛本身所要求或期待的。當我們沒有認識到愛的對象只能是位格,並誤認這種對物的喜歡為愛時,就會形成各種形式的戀物(fetishism)。戀物——特別是性方面的——是對愛之終向的完全棄置。

3. 愛的終向是共融

愛的對象既然是另一個位格,愛的終向便是一種位格間的完滿共融(full communion)。這種完滿的共融首先以聖三為原型。聖三中的聖神就是聖父與聖子之間的永恆之愛,祂是由聖父聖子所「共發」(東正教黨的不要打我)。而在地上最能反映(reflect, mirror)這種完滿共融的愛就是夫妻之愛。夫妻之愛相對於友愛而言更具強烈性,因為它包含了靈魂以及身體的完整共融。

4. 愛的行動是種冒險

最後,愛的終向雖然是完滿的共融,但顯然這種完滿性並不是必然的。愛本身亦含示了冒險。愛是一種自由的抉擇,然而一旦選擇去愛,便會受意向另一端的約束(嗯,愛上女孩的感覺,我懂)。對方的回應能完滿這個意向,也能破壞這個意向。所以我們看見天主甘願冒多大的險(這與天主的計劃永不失敗不衝突!),甚至以耶穌基督的捨身行動向世人彰顯天主的愛(若3:16)。作為愛的接受方,一旦我們正面地回應了愛,我們便是在進行一種自我交付(self-giving),同時受愛之施予方的約束。雙方彼此的自我交付滿全了愛的意向。

朝拜聖體幫助我們更敬愛耶穌。


結論

只要你愛,就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首先,這個愛有其對象——天主。當我們愛天主時(對天主先愛我們的一種回應,我們不應忘記我們的愛只是一種「回應」,而不具某種積極的主動性),我們自然受到愛的規律。再來,在這種自我交付的狀態之中,意向的鍵結極其穩固,因為意向的一端是與我們訂立盟約的天主。這種自我交付所產生的約束帶出了真正的自由——一種免於犯罪並能承行天主旨意的自由。天主是愛,因為祂是烈火(希12:29)。當我們靠近祂,我們的生命就會被被點燃,同時也會點燃他人的生命;這就是為什麼愛天主與愛近人的誡命不能分開。去愛,然後做任何事吧!

來源:朝聖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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