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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區下竿,一旦逕行告發,罰款金額一萬八至九萬元,即便手頭再闊,這種揮霍也免不了要皺緊眉頭,您以為裝作渾噩無知就可以赴湯蹈火、規避罰則嗎?別傻了,看完這一篇,遵守遊戲規則,就不難避免扮演『敗家』的角色。
十餘年前,水庫下竿就像例行公事一般輕鬆自若。猶記每當清明前後,心裡懸掛的,無非翡翠水庫那票巨黑拉(註:日鯽是也)了。那時,儘管被工作操得如何疲累,總要想盡辦法挪出空閒,享受置身景緻秀麗的水庫,會會那票巨物,只要能夠徜徉山櫻怒放 、青山綠水間,疲憊全消矣。
曾幾何時,隨著台北市政府一紙禁釣令公告頒布,從此,水庫搏日鯽的種種快意,頓時成了空幻的憧憬。
為了彌補日鯽缺席的遺珠之憾,又在該水域下游--廣興水域(註:位於北縣新店廣興里)、青潭堰水庫上游找到一處釣魚天堂,每每夏日,暖暖和風與清涼溪水,加上珍珠鯉永不缺席的熱絡咬況,使該地區儼然已成大台北地域、民眾假日排遣的最佳去處,但,好景不常,台北市政府分別又於九十年三月及九月,又再次頒佈禁釣令(請參考附件),再度迫使廣興里歡樂的釣遊笑嬉戲聲畫下休止符。
就這樣,憲法賦予百姓最基本的的垂釣權利(註:屬自由權行使之其中一種)慢慢萎縮了,讓行政機關以各種理由頒佈禁釣令,釣魚版圖於是逐漸萎縮;於是,稍具法律知識的釣友開始反動,質疑水庫禁釣及封溪缺乏法律依據,加上網路傳言渲染,許多釣友已經開始懷疑水庫禁釣及封溪的合法性。
由於爭執不斷、問題叢生,筆者鑑於維護廣大釣魚族群之權益,今特蒐集相關水庫公告禁釣資料,並詳細討論其法源依據,另附封溪可能引據之相關規定,希望能因此裨益釣魚族群、造福廣大釣友。
攸關水庫禁釣,請參考附件:(註:由於原文比例太大,經由電腦縮放,顧及字面太小不易讀者辨識,遂版面僅刊出該公告文號。)其全文轉載如下附件一:
《附件一》
〔公報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報秋字第 六一 期 90年09月24日 第 3 頁
〔公報內容〕
二、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管理單位同意外,應禁止下列事項:
(一)占墾、砍伐、放牧、採取土石、礦物、傾倒廢棄物行為。
(二)種植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堆置物品致污染水體者。
(三)取用水庫內水源。
(四)游泳、沐浴、滑水、潛水活動。
(五)養殖、垂釣、捕撈水產物。
(六)行駛船筏。
(七)未經水庫管理機關核准在壩頂及壩體行駛車輛。
(八)其他有妨礙水源、水質、水量、水土保持等水庫營運及安全之行為。
四、違反本公告事項規定者,依水利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部長 林 信 義
本案授權水利處決行
由上述條款得知,如果違反台北市及經濟部依水利法、授權禁釣之不作為公告,將有遭受六千元∼三萬元之罰鍰處份之虞,故其公告授權法規依據清楚,內容尚稱明確,並非外傳無法可罰,釣友不可不慎矣。
偶有傳言謂釣魚並非「撈捕」魚類,所以並未違反水利法云云,然查附件所示之公告事項,明確表示「禁止垂釣」,而非「撈捕」,故傳言所稱尚不足採,難以阻卻違法。
另亦有傳言,謂之青潭堰水庫(廣興水域)屬台北縣管轄,非台北市行政轄區,公告禁釣於法不合,所以有「台北市越權公告屬不合法」的誤解,然查禁釣之公告尚包括經濟部亦有公告,而經濟部屬台北縣政府上級機關,對水庫管轄權限毋庸置疑,故傳言所稱與事實及法律規規範頗有出入,執意或貿然下竿,小心接獲紅單告發重罰。
如下附件二為封溪禁釣的部份:
《附件二》
〔公報名稱〕
〔公報內容〕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府水企字第九000三二七一0一號
主 旨:公告台北縣新店市青潭堰水庫蓄水範圍及蓄水範圍內禁止事項。
依 據: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
一、蓄水範圍:青潭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蓄水範圍為該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二二•六0公尺以下之蓄水域、至下游河道七0公尺及堰體、取水口、閘門、溢洪堰、靜水池、機電設備等重要設施之水面及地面,其行政轄區屬台北縣新店市,面積三0•五九九七公頃(其中蓄水域面積三0公頃,設施用地面積0•五九九七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管理單位同意外,應禁止下列事項:
1•占墾、砍伐、放牧、採取土石、礦物、傾倒廢棄物行為。
2•種植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堆置物品致污染水體者。
3•取用水庫內水源。
4•游泳、沐浴、滑水、潛水活動。
5•養殖、垂釣、捕撈水產物。
6•行駛船筏。
7•未經管理機關核准在堰頂及堰體行駛車輛。
8•其他有妨礙水源、水質、水量、水土保持等水庫營運及安全行為。
四、違反本公告事項規定者,依水利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市長 馬 英 九
臺北市政府公報夏字第 五 期 90年04月09日 第 145 頁
據 側面了解,諸多縣市的封溪是引用上敘漁業法之規定,是各縣市封溪其法源依據亦頗為明確,釣友切勿以身觸法。
偶有釣友認漁業法所規範之對象應是以「漁業」維生之人,非一般假日垂釣之老百姓釣友……等種種訛傳,相關說法筆者亦很想支持,然而遍查漁業法的結果,並無排除一般老百姓之規定,更因其立法亦未明文範疇以漁業為生之人,故此說尚不足採,一般釣友仍有觸法可能。
三、雖說公告地區禁止釣魚,但如果釣友是在非禁止釣魚區域遭開罰單或認為罰單處罰有違法之處〔如信傳言為真〕,則釣友可依循提起訴願之行政救濟方式解決之,如還有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但美麗幸福的釣魚樂事弄成上法院打官司...,那就累人啦!
四、綜上所陳,在公告禁止作釣之水庫、溪流區域釣魚,係屬違法之事,應屬定論,雖然公告禁釣對喜愛水庫及溪釣的釣友們無疑是一種權利剝奪,但台灣地區集水不易,保護水源之乾淨應比釣友之釣趣更加重要,衡量廣大民眾水資源飲用之權利〔包括你我〕,水庫適當之禁釣是有其必要性,復封溪更是為了明天有更大更多的魚兒可釣,更是釣友們應該共同支持的,雖然水庫是否全面禁釣及封溪之範圍還有探討之空間,但為避免以身觸法,也為了更好的明天,就讓我們大家共同作一個守法的公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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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喜愛垂釣的朋友們,因為糊塗喜愛垂釣,周遭的朋友曾被取締罰,感覺蠻嘔的喔,所以糊塗當然也會有這種困擾,也常抱怨釣點難尋囉~
轉貼這則資料純粹是要提醒大家,垂釣時一定要守法,雖然有諸多的爭議與質疑,可是有法在此,不得不依循或存僥倖之心,否則任由你手中持有多少積優股都是沒用的啦!~慎 哉~~慎 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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