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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健康食品應標示保健功效成分及含量 衛福部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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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1-17 00:15:11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健康食品應標示保健功效成分及含量 衛福部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衛生福利部於昨日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未來健康食品業者對於健康食品未正確標示,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健康食品若未正確標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更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衛福部指出,健康食品應標示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的成分及其含量,故新修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2點規定,健康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保健功效成分及其含量;未核有保健功效成分者,應標示其品管指標成分及其含量。關於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敘述的標示規定,同事項第3點規定,產品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者,應揭露其保健功效係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意旨。若以動物實驗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者,則需載明「經動物實驗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的文字。至於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試驗以人體進行者,得自主載明「經人體食用研究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的文字。

此外,考量攝取過多精緻糖,易造成肥胖且引發代謝症候群、心血管疾病,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5點明定健康食品的每日建議攝取量,其所含外加精緻糖十七公克以上者應標示的文字。而含魚油原料的食品因對特定對象及服用特定藥物的特定病患有產生交互作用的風險,同事項第6點明定健康食品含魚油原料者警語標示的內容。至於含紅麴原料的食品,則是對特定藥物或其他特定食品產生交互作用風險,因此健康食品含紅麴原料者,同事項第7點也明定其警語應標示的內容,以保障國人健康。

衛福部最後表示,「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將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國產產品的製造日期或輸入產品的進口日期於規定生效日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倘健康食品業者未對健康食品正確標示者,將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3條規定,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於一年內再次違反者,則可處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若健康食品未正確標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更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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