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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遵行事項由金管會訂定 證券交易法三讀
立法院昨(十五)日三讀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此次修正針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等,應符合的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準則,由金管會訂定。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之2規定,得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應符合的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有關視訊會議平台業者資格條件與申請程序、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的相關資格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已明確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股東會視訊會議專章。
為落實公司治理精神,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1除了規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對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等,應符合的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準則,由主管機關訂定,以利於股東參加股東會,保障其權益,避免衍生爭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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