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4-11-14
- 最後登錄
- 2025-9-6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499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8959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代理槍枝進口廠商負責人涉及違法情事得撤銷或廢止許可 內政部修正辦法
內政部於日前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4條條文」,針對代理射擊運動槍枝及彈藥進口的廠商,增訂廠商負責人消極資格、撤銷或廢止許可及暫停受理案件申請規定,以維護治安並避免不肖廠商藉此牟利。
內政部指出,有關廠商申請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外銷或製造魚槍內銷、外銷及槍枝保養營業項目,過去僅規範應檢附的資料,對於申請廠商負責人的資格、條件並無限制,且對於廠商涉及違法情事也無撤銷或廢止許可規定。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有鑑於廠商代理射擊運動槍枝及彈藥進口案件往往易有違法情事發生,此次修正增訂廠商負責人消極資格及撤銷或廢止許可規定。未來廠商申請許可時,其負責人有新修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的犯罪情形,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以維護治安並避免不肖廠商藉此牟利。
此外,為避免廠商負責人不當行為導致廠商經營相關物品流入市面,新修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發現廠商負責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起訴者,暫停受理該廠商案件申請,避免影響治安。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