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12-26
- 最後登錄
- 2025-1-13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352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1386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推動期貨商財務資訊揭露即時性 金管會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調整部分期貨商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時限,以推動期貨商財務資訊揭即時性,另放寬期貨商特別盈餘公積累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得以超過部分撥充資本。
金管會指出,為了推動期貨商財務資訊揭露的即時性,以及考量金融產業監理一致性,依新修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的期貨商及屬金融控股公司的期貨子公司,其公告並向該會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超過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同規則第58條第2項則明定自一百一十一會計年度施行。
金管會說明,基於證期監理一致性,本次修正為增加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新修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8條第4項將特別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的規定,修正為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得以超過部分撥充資本,增加期貨商財務運用的彈性。此外,因應公司法第228條之1增訂,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3明定期貨商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辦理。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為強化對期貨商海外投資的監理,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6條之5第2項明定期貨商海外事業發生重大事件的事後申報時點為知悉或事實發生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另增訂期貨商得向該會申請核准增加對海外事業的投資。本次修正也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法源依據,另考量期貨商受行政處分對其整體業務發展的影響,明定該會得退回期貨商辦理申報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的情事。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