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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退撫基金運作績效 行政院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草案
行政院於(12/29)日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調整為銓敘部所設的任務編組,並修正退撫基金的用途,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的款項,與退撫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的經費,納入退撫基金用途。
行政院指出,為因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規劃,草案第2條規定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調整為銓敘部所設的任務編組。為期基金監理委員會有關委員產生方式、監理事項與範圍、監督密度與強度,及代表性與專業性不變,同時明定基金監理委員會組成的代表性,及相關事項由銓敘部訂定辦法規範。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草案第4條將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的款項,以及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的經費,納入退撫基金用途。考量本基金操作、投資運用、風險管理、稽核內控、收支管理及財務精算等業務具高度複雜性及專業性,與基金運作績效關係密切,也增訂退撫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的經費為退撫基金用途,提升基金績效。而所稱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的經費,指為增進本基金營運效能及績效所需必要支出及相關費用。
此外,為規範退撫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費用的使用,草案第4條也明定所需費用的支用辦法,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銓敘部核定發布,並由該支用辦法明定支用額度及範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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