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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公司財報不實投資人求償 法院認無因果關係判免賠定讞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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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3-2 01:03:08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公司財報不實投資人求償 法院認無因果關係判免賠定讞

‧本案三審判決書: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68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投資人控公司財報不實求償案作出判決,投資人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及持股期間股價持續下跌,與財報不實之間,均無交易或損害因果關係,判決公司免賠定讞。

有投資人指控上櫃公司財務報告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重編後,資產帳面總額減損高達新臺幣數十億元,每股損益也從盈餘變更為虧損,且未據實揭露公司以不合營業常規方式售回其他公司股權所受數千萬損失,虛偽隱匿資產減損,讓投資人誤判而買賣、持有該公司股票,而受有財報不實資訊被拆穿後股價下跌的損害,要求董監事、總經理、會計師等人負賠償責任。公司則抗辯股價下跌肇因於公司收購案破局,投資人所受股票跌價損失與財報重編與否無因果關係。

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二審法院指出,公司財報雖與重編後有不同,但投資人在原財報公告三周內都沒有買進公司股票,反而在各大媒體報導公司收購案破局、董事長遭列被告限制出境、檢調搜索公司等重大不利訊息逐一披露後,才開始買進股票,是趁真實資訊流入市場、公司股價崩跌的機會,短期操作買賣股票,並非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及第20條之1的善意投資人或持有人,投資人購買股票的行為、買賣及持股期間股價持續下跌,都與財報無因果關係,因此仍判公司等人免賠,投資人再度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投資人不知財報中足以影響投資決定的內容有虛偽隱匿情事,於不實資訊公告後,被更正或揭露前,取得或出賣有價證券致受損害,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3項、第20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賠償時,若投資人是於後續另有相當份量且明確可信,可使理性投資人於客觀上有所警覺的真實資訊出現後,才取得、出賣有價證券,就因欠缺受事實上推定保護的正當理由,須回復由投資人負證明的行為責任,而原判決並無違法,最後判決駁回投資人的上訴,全案定讞。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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