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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被投資對象不同落實差異化管理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16)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13條之1、第13條之3規定」,增列申請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應符合的資格條件,並落實差異化管理機制,依被投資對象是否屬「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而有不同的要求。
金管會表示,為配合國外信用評等機構的發展情形,新修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增列「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為本辦法所稱國外信用評等機構,修正有關國外信用評等機構的定義。
為了強化保險業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的風險管理,並落實投資對象是否為保險業的差異化管理機制,新修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3條之1明定申請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應符合的基本資格條件,且考量保險業對非保險本業的保險相關事業投資屬跨業經營,性質與保險本業不同,因各業別屬性不同,應具備的專業能力各異,故依被投資對象是否屬「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而有不同要求。
此外,金管會對保險業對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後的管理也增列相關控管機制及差異化管理措施,新修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3條之3規定要求保險業對於單獨或與所屬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同持股達被投資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應設立專案小組以監督相關風險及業務,並規範小組成員、運作及管理責任,以達到強化風險控管的目的。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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