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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金控公司研議以公積發股息 金管會:評估後提報董事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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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3-7 01:12:38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金控公司研議以公積發股息 金管會:評估後提報董事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表示,近期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研議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的比例發給現金,已請金融控股公司審慎評估必要性及妥適性,提報董事會充分討論。

金融控股公司計算及填報的集團資本適足率依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若金融控股公司的實際資本適足性比率低於規定者,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0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增資、限制其分配盈餘、停止或限制其投資、限制其發給董事、監察人酬勞或為其他必要的處置或限制。此外,依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同法36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項事業時,應符合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的財務報告為基礎,加計本次投資後的雙重槓桿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財務健全性攸關社會大眾權益,股利政策應採穩健原則。而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是長期且穩定的資本來源,用以承擔未來營運風險,故發放現金股利原則上應以當年度獲利為基礎,以符合可持續性發展需求。因此配息後,各金控財務條件還是要符合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金控資本適足率要符合百分之一百法定標準以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雙重槓桿比要百分之一百二十五以下等規定,至於負債比也會納入監理條件。

金管會強調,金融控股公司負有確保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健全經營的義務,是集團子公司經營風險的最終承受者,股利政策也應採穩健原則。因此,若研議將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的比例發給現金,應詳實分析未分配盈餘不足支應現金股利的原因,審慎評估必要性及妥適性,並就對財務與資本結構造成的不利影響,妥為規劃強化方案,提報董事會充分討論。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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