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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自 113 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 金管會:提升永續發展治理重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有鑑於氣候變遷資訊日益受國際重視,因此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提升金融業對永續發展治理架構的重視,並達成淨零碳排目標。
金管會表示,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3日金管銀法字第11202705771號令規定的時程揭露,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有關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三年起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至於票券金融公司,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則依據實收資本額區分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完成時間。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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