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5-5-13
- 最後登錄
- 2024-11-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790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50983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調整外匯準備金上限及沖抵下限 金管會修正注意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於近日修正發布「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考量監理需求、保險業財務穩健性及避險策略等因素,建立壽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使壽險業可以較具彈性的方式管理匯率風險,進而強化清償能力及健全財務體質。
金管會考量改以國外投資淨曝險部位為計算基礎,較符合壽險業實務外匯避險操作管理實務,且以百分之九十五信賴水準計算一年外匯風險值亦符合RBC風險資本計算邏輯,修正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關於壽險業者外匯準備金當年度累積上限,從當年度年底壽險業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九點五,修改為前一年度國外投資淨曝險平均部位以百分之九十五信賴水準計算的一年外匯風險值。
此外,考量外匯避險成本率長期而言具有週期性,為使外匯避險成本趨於穩定的長期平均,在避險成本相對低廉時額外提存外匯準備金、相對高昂時額外沖抵外匯準備金,修正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新增傳統避險成本的額外提存或沖抵機制,就是當月一年期新臺幣兌換美元換匯交易的平均避險成本低或高於歷史平均避險成本率時,差額可以外匯準備金分別提存或沖抵百分之二十五。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去(一百一十一)年外匯準備金餘額大幅增加,若依現行計算公式,將使今年於原規定的沖抵下限提升為四百五十八億元,約為外匯準備金機制實施以來的平均沖抵下限金額的三點八倍,如果觸及沖抵下限,業者後續需回復至沖抵下限三倍的外匯準備金金額極高,將影響提存沖抵功能。本次修正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修改沖抵下限規範,將現行規定外匯準備金每月月底餘額不得低於沖抵下限,即前一年累積餘額,或自一百零一年至前一年各年底累積餘額平均值的百分之二十,修改為前五年度平均每月固定提存金額的六倍,約一百三十九億元,相當於自一百零一年實施以來的平均沖抵下限金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