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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 以公斤或千支為單位從高課徵菸酒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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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29 00:58:36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 以公斤或千支為單位從高課徵菸酒稅

財政部日前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調整計稅單位,無法以支數計算的「其他菸品」,以公斤為計稅單位;可用支數計算者,以公斤或千支為計稅單位,取稅額較高者來計算,自今(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一日施行。

財政部指出,由於菸害防制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從高課徵健康福利捐,「其他菸品」的計稅單位是「重量」或「支數」。菸酒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其他菸品」的菸酒稅應徵稅額以每公斤或每千支來計算。為使菸品健康福利捐與菸品菸酒稅的計算方式一致,菸害防制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菸酒稅法第7條第4款修正條文均自今年四月一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依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廠商若想產製加熱式菸品,應先通過衛生福利部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後,再向財政部申請新增「其他菸品」產品種類、或設立許可,取得許可執照後才能生產。至於業者如想進口加熱式菸品,應先確認菸品是否已通過衛福部的審查,才能辦理進口的相關事宜。此外,依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國內產製加熱式菸品的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才可開始生產。

財政部指出,配合菸酒稅法第7條第4款修正條文,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1條規定,紙菸、菸絲、雪茄以外無法以支數計算的「其他菸品」,如粉末狀的鼻菸、小塊或片狀的嚼菸,以公斤為計稅單位;可以支數計算者,如菸柱狀的加熱菸,以公斤或千支為計稅單位,每公斤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取稅額較高者為計稅單位,每千支重量如超過一公斤應以公斤計算,如未達一公斤應以千支計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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