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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法院管轄 司法院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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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5-23 00:22:11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法院管轄 司法院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

司法院於日前通過「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96條、第185條修正草案」,增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為本法丁類事件,並明定本類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的法院管轄。另外,新增家事事件的參審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4款、第7款有關再審事由的規定,以維護嚴重病人的權益。

司法院表示,此次修法是因應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的精神衛生法第5章有關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的相關規定。除現行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2款規定的「停止緊急安置」或「停止強制住院」事件外,對於嚴重病人的其他保護安置事件,例如:聲請或延長強制住院、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等,也皆改為向法院聲請許可。故草案第3條增列事件類型,將上述事件統稱為「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歸為須經法院許可的丁類事件。

同時,考量嚴重病人的保護安置事件採專家參審模式,為了有效運用司法資源,該類事件的管轄,宜由司法院視各法院轄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的精神醫療機構數量、相關專業人力及資源、嚴重病人人數或案件量、遠距審理視訊設備普及性、地理環境、國家財政等因素調整,故草案第185條明定此類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的法院管轄,以利於實務彈性運作,並妥適維護病人權益。

司法院進一步表示,現行家事事件法第96條雖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的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的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但參審員如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4款、第7款所定應迴避仍參與審判、關於該裁判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或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裁判的情形,是否構成再審的事由,並未明確規定,故增訂草案第96條第2項,以臻明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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