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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種苗輸出入品項 立法院三讀通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立法院(5/2)日三讀通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禁止輸出入條款及相關刑責,並提高限制輸出入的罰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說明,為防止優良品種外流,強化種苗管制及農業競爭力、永續農產業發展,除了現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1條限制輸出入之管制手段外,三讀條文增列有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影響農產業整體發展者,得予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
農委會指出,配合禁止輸出入的違法情形,可能會衝擊我國產業經濟體系的穩定,並影響到我國農業經濟安全。三讀條文規定若有違反禁止輸出入公告的違法情事的話,最高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違法輸出入的物品,參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均沒收。此外三讀條文也增設法人併罰的規定。
農委會進一步指出,為遏止違法輸出入情形,三讀條文針對禁止輸出入的違法情形,由現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4條的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且其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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