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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最重可判 7 年 立法院初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於日前初審通過「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修正草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最重可判七年有期徒刑,並新增刑法第339之4條的加重事由,加重處罰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詐欺犯罪,以嚴懲詐騙集團推陳出新的犯罪類型。
法務部表示,前陣子臺版柬埔寨的詐騙案件造成三人不幸喪命,而現行刑法第302條第1項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不足以全面評價上述詐騙集團暴力性複合犯罪型態的實害性。為了因應此類詐騙集團將民眾囚禁凌虐的犯罪手法,故提出修正草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其加重結果犯的規定,若對被害人施以凌虐或剝奪行動自由七日以上,最重刑度提高到七年;致人於死者,最低刑度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強化規範密度及法益保護。
此外,詐騙集團的犯罪手法不斷推陳出新,此次修正也針對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詐欺手法,新增刑法第339之4條加重詐欺罪的加重處罰事由,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遏止詐欺集團犯罪,維護社會治安。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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