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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增列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獨立事由 金管會公告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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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6-22 00:52:40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增列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獨立事由 金管會公告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公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從事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明文列舉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以完備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

金管會表示,經營者的誠信是公司治理最重要的基石,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或第32條從事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違反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也屬於不適合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的情事,不論是否執行所任公司業務,均有予以解任的必要,故草案第10條之1明文列舉上述情形為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事由。以期對涉及證券、期貨市場重大不法行為的董事或監察人予以究責,達到保護公益的立法目的。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考量保護機構依法所提起相關訴訟係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相關訴訟業務擴大,舉證責任也加重,有擴充經費來源以因應未來業務發展所需,故草案第20條放寬保護機構執行業務的支出及費用限制,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的合計作為經費來源。

另外,為了因應數位化時代,就團體訴訟全案勝訴,或保護機構將對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的情形,草案第32條修正通知方式,以公告替代書面通知。但就判決不利於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就不利部分不提起上訴之情形,保護機構則須於收受判決或判斷書正本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以保障其上訴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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