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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公職律師制度協助機關處理法律諮詢及訴訟 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
立法院(5/23)日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設「公職律師」制度,協助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在推動業務過程中,能妥適處理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以提升政府法律專業,並保障公務員法律權益。
為了協助解決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在推動業務的過程中,面臨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此次修正新增「公職律師」制度,明定公職律師為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由於公職律師因同時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也應依現行律師法第12條規定加入律師公會。且公職律師既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自然無設主事務所的可能,同法第24條第1項也隨同修正。
此外,公職律師離職後轉任律師,於任職期間可能知悉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的秘密事項,且其離職後轉任律師,也有利用人際關係的方便從事不法行為的疑慮,與現行律師法第28條司法人員離職後轉任律師無異,故於此次增列公職律師離職轉任律師也有迴避原任職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三年的規定,以維護司法公正及公務員公正廉明等重要公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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