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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通過平均地權條例 3 子法 打擊投機炒房穩健房市發展
內政部於(5/25)日通過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勵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以及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等三項子法,將併同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與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等兩項公告一起發布。也已報請行政院核定「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的施行日期,並建議在七月一日上路,期能打擊投機、杜絕炒作,引導房市穩健有序發展。
內政部表示,私法人買受住宅用途具有公益性、必要性者,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訂有九種「免經許可」情形。考量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為避免其短期買賣住宅進行炒作,影響國人居住權益,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辦法草案第2條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的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對於私法人因正常經營用途需要而買受住宅者,草案第3條更訂有六種應符合申請用途的情形,但經許可取得住宅後,仍須受到五年不得移轉等限制,以避免被變相淪為短期炒作之用。
為精準打擊違規炒作,鼓勵全民共同協助,在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草案第2條明定可發給檢舉獎金的案件類型,包括逾期或不實申報實價登錄、違反紅單禁止轉售、限制換約與禁止炒作規定等四類案件,民眾向地方政府提出檢舉經查證屬實者,草案第4條規定,將以實收罰鍰發給百分之三十、上限為一千萬元的檢舉獎金,且採檢舉人實名制,如發現冒名、偽變造不實事證並將主動移送檢調機關處理等方式,避免不實及浮濫檢舉。而各縣市政府應對於檢舉人資訊保密,以保障檢舉人權益,讓民眾可以安心提出檢舉。
為妥適辦理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案件,預售屋及新建成屋換約審核草案第5條規定,買受人辦理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應向該預售屋或新建成屋基地坐落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在限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契約轉售部分,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訂有非自願離職、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等六種得申請換約情形,後續並將就其申請的應備文件予以明確規範,以利民眾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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