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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擴大第一審獨任審理範圍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及其施行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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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7-11 01:04:02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 x 1
擴大第一審獨任審理範圍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及其施行法

立法院於(5/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條文修正案」,擴大第一審獨任法官審理案件的範圍,將案情相對單純、明確的類型改行獨任審判,同時增列限制上訴第三審案件的罪名,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整體審判效能,並將抗告期間延長為十日,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完善救濟規定。

司法院表示,有鑑於法院合議審判的人力不足,無法有效提升審判量能,不利於妥速審結其他案情相對單純、明確的案件,故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擴大第一審獨任法官審理案件的範圍,以有效提升第一審法院的審判效能,使案件能妥速審理。且同法第376條增列案情相對單純、明確,且上訴維持率極高,法律見解並無重大爭議的案件,避免過度擴大上訴三審案件的範圍,以維持第三審法院統一法令解釋及適用的效能。

另外,目前有關刑事案件的抗告期間規定為五日,相較於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定抗告期間十日,稍嫌過短,因此新修刑事訴訟法第406條一併將抗告期間修正為十日,與準抗告、回復原狀期間一致,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本次修法也新增刑事裁判更正的處理方式,就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的情事,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以資明確。

司法院進一步表示,為了妥適解決未來新法施行後,相關案件之後程序該如何進行的問題,新修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規定於施行前第一審原行合議審判的案件,或原得上訴於第三審的案件且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仍依施行前的法定程序終結,抗告期間依修正前的規定尚未屆滿者,採有利於抗告人的原則,而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以利實務運作。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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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7-11 05:35:44 |只看該作者
刑事案件的抗告期間規定為五日,因此新修刑事訴訟法第406條一併將抗告期間修正為十日,與準抗告、回復原狀期間一致,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這對於被告比較有時間準備證據提出抗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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