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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破壞交通重要設施最重關 7 年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者加重刑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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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12 00:31:42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破壞交通重要設施最重關 7 年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者加重刑責

總統(6/28)日公布「民用航空法」、「商港法」、「鐵路法」、「公路法」及「大眾捷運法」,考量針對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航空站、商港設施、鐵、公路重要設施及大眾捷運系統等設備功能正常運作,及其核心資通系統遭受虛擬侵害,未定有明確罰則,此次修正後將增訂刑責,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以強化安全防護,發揮法律嚇阻的有效性。

考量航空站、商港設施、鐵、公路重要設施及大眾捷運系統攸關國家安全、政府治理、公共安全、經濟及民眾信心,為發揮法律嚇阻的有效性,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設備的功能正常運作者,依新修民用航空法第101條之1、商港法第65條之2、鐵路法第68條之2、公路法第74條之1及大眾捷運法第48條之1規定,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並明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加重刑責及未遂犯的處罰。

除實體侵害外,也有遭受虛擬侵害行為得可能,對於航空站、商港設施、鐵、公路重要設施及大眾捷運的核心資通系統,以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或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等方式,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依新修民用航空法第101條之2、商港法第65條之3、鐵路法第68條之3、公路法第74條之2及大眾捷運法第48條之2規定,也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同樣也有加重刑責及未遂犯的處罰。

為加強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及其附近場域,並考量部分航空站區域劃定管制區,是為維護安全及運作需要,新修民用航空法第119條之3對於拒絕接受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的情形,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加重其罰鍰額度。此外,商港區域範圍內除涉及公務機敏外,也包括國防相關設施,為維護商港區域安全,新修商港法第36條之1明訂除經申請許可外,原則禁止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關於擅自占用或破壞大眾捷運系統用地、車輛或其他設施部分,新修大眾捷運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應負回復原狀責任。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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