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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溫和修正房市打擊炒作 平均地權條例四大重點 7 月 1 日施行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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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15 00:56:18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溫和修正房市打擊炒作 平均地權條例四大重點 7 月 1 日施行

內政部日前表示,自今(一百十二)年二月修正「平均地權條例」以來,除禁止不動產炒作規定已施行外,本(七)月一日施行修法內容有,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限制換約轉讓、檢舉獎金制度及預售屋解約申報登錄等四大重點,逐步讓房市溫和修正,恢復正常狀態。

內政部說明,首先,在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部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許可」二類。其中私法人若為購買已公告劃定古蹟之住宅,可「免經許可」取得;但若購買住宅作為宿舍、具規模出租經營等情形使用,則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才可取得,並受同法條第3項五年不得移轉等限制

其次,在限制換約轉讓部分,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第1項規定,在七月一日後簽訂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外,必須有非自願離職且超過六個月未就業等特殊情形,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者才可換約。而在施行前已簽訂預售屋及新建成屋契約的買受人,在施行後得免受修法換約轉售制,但其接手的新買受人,則仍必須受到限制

第三,有關檢舉獎金制度部分,按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民眾發現有逾期或不實申報實價登錄、違反紅單禁止轉售等情形,可將違規案件的具體事證資料送到地方政府,經查證屬實者,將發給檢舉獎金。第四,有關預售屋解約申報登錄部分,依同例第47條之3第2項規定,自七月一日起銷售者如有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情形,應於解約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申報登錄。業者應依限按實申報,如有逾期申報或申報不實情形,依同例第81條之2第2項第2款規定,將按照戶處罰新臺幣三萬元到十五萬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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