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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 財政部: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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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9 00:54:54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 財政部: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財政部日前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此種交易雖有銷貨之名,但無銷貨之實,實際上存貨仍屬於公司所有並未移轉,因此不能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應按借款期間攤銷核實認列利息支出。

財政部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其經查明無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予核實認定。而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為資金融通性質,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的差額,實質上是支付利息,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財政部最後表示,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就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的不一致情形,在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的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因此,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如有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而不能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以免遭剔除補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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