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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主管機關應輔導人民團體辦理活動 明定會議召集程序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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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19 00:52:56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主管機關應輔導人民團體辦理活動 明定會議召集程序

內政部(8/17)日通過「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草案,明定會務證明文件的發放方式、會址設置及內部組織規範、各類會議召集的程序或相關規範。

內政部表示,考量過去輔導人民團體會務經驗中,常見團體因紛爭導致無法順利推動會務,內政部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公告的草案第9條規定理事與監事的數額、辭職及遞補的程序,並於草案第11條明定類會議召集的程序或相關規範。

內政部指出,因應網際網路及行動裝置日益普及,草案第3條第2項規定團體會務證明文件,可以電子證(明)書形式製發,提供人民團體下載。並由製發電子證書的主管機關,提供可資查詢與驗證的網路管道,便利人民團體資訊公開及民眾線上查詢。草案第20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指導及監督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以利主管機關輔導各級人民團體,避免因紛爭導致會務停頓。

此外,草案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瞭解人民團體辦理業務或活動的狀況,可通知該團體提出業務或活動的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財務報告。若有會務運作困難的團體,也可依草案第27條的規定,進行限期整理或解散清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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