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5-6-24
- 最後登錄
- 2024-11-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368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50040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工資爭議納入法律扶助範圍 勞動部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勞動部於日前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部分條文」,將工資爭議納入勞動事件處理訴訟代理及必要費用扶助範圍,並擴大扶助資源的適用對象於經濟較為弱勢的工會,以協助更多勞工透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並使扶助資源得以有效率運用。
勞動部表示,考量經濟較為弱勢的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時,於陳述爭議事實及整理證物資料較為困難,又因經濟障礙而無法尋求專業協助,為了有效落實保護勞工的宗旨,本次修法擴大扶助範圍,增加工會為適用對象,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2條第6款,凡因工會法第35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勞方當事人,包括工會、勞工或求職者皆得申請法律扶助,以協助其於裁決程序能更有效、清楚陳述及整理證物資料。
另考量工資為勞工賴以維生的經濟來源之一,倘雇主違法積欠勞工工資,恐對勞工經濟生活造成嚴重衝擊。根據民國一百年至今的勞資爭議統計資料,勞資爭議標的為工資者占整體爭議件數比例逾四成,為爭議標的中占比最高,顯示雇主違法積欠工資情事確實對許多勞工及家庭造成影響,故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將積欠工資爭議納入勞動事件律師代理及必要費用扶助範圍,不過因相關配套措施尚需時間作業,該規定依同辦法第46條第2項規定,自明(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才施行。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為使有限的扶助資源能真正挹注於弱勢勞工,減輕其訴訟障礙,故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6條第1項,將本辦法所定有資力者,每月收入總計逾新台幣「七萬元」調整為「六萬五千元」,以確實協助有需求的勞工透過法律途徑爭取勞動權益。此外,為避免同一原因事實的勞資爭議裁決案件,經多數申請人個別申請裁決代理扶助而造成審查資源耗費或發生重複扶助的情形,同辦法第8條、第17條及第36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辦理,並視為共同申請,以有效運用扶助資源。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