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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密集區修建公路應設行人徒步區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路法
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為本理念;公路修建若經醫療院所、學校或捷運站、航空站等人口密集區,應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保障用路人安全。
根據外國媒體報導,臺灣行人路權不受尊重,各大馬路交接口經常上演人讓車的情況,成為行人地獄,在行車未禮讓行人罰款新制上路後,行人被迫禮讓行車的情況已有所改善。現行公路法第33條規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為進一步落實人本交通,此次修正後規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
此外,現行公路法第58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的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此次修正後規定公路修建如經市區道路、醫療院所、學校、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以及其他適當地點、人口密集處、主管機關指定處所的路段,應於一定範圍內,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設有騎樓者亦同。
同時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會同中央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市區道路相關檢核。公路修建應符合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應通過公路安全檢核。另外也增訂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定,得提供偏遠地區貨運服務,以填補貨運業者經營意願低落的偏遠地區。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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