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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杜納稅人藉設立受控外國企業規避稅負 財政部修正辦法
財政部於日前修正「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藉由調整微量豁免門檻防止濫用規定的計算範圍,並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一百十一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提供過渡措施,以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等方式,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受控外國企業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
財政部表示,受控外國企業原本即訂有兩項豁免規定,包括具實質營運活動及當年度盈餘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即可免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但為避免納稅人分散盈餘避稅,新修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控制的全部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合計逾七百萬元即應就各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為正數者計算所得。而全部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逾七百萬元的計算範圍,此次修正也予以放寬,限縮於納稅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
此外,受控外國企業一百十二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施行前的累積損益,又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一百十一年度的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須至一百十二年度始得決議分配,因此新修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提供受控外國企業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的一百十一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免列加項措施,並給予額外三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一百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決議分配一百十一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納稅義務人如能依限提示證明前開分配事實的文件,得免列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的加項。
財政部最後表示,考量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該部也修正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放寬納稅人得選擇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排除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評價損益,待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再計入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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