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217|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放寬外國人延期居留等相關規定 內政部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醫療天使勳章 藝術之星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4-1-10 00:30:52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 x 1
放寬外國人延期居留等相關規定 內政部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內政部(12/27)日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通盤檢視關於停留、延期停留、居留、延期居留及永久居留等相關規定,以維護外國人權益並兼顧人流管理及符合實務運作。

內政部表示,現行實務上外國人申請延期停留或居留,應檢具符合停留或居留目的的相關證明文件。但對於外國人因在臺之親屬患重病或受重傷而須留臺處理相關事宜,不應將親屬限縮為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新修條文第3條放寬外國人親屬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需人照顧,或死亡需辦理喪葬事宜,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的適用對象。此外,鑑於實務上多有大陸地區人民以投資或價購方式取得外國護照,新修條文第5條增訂外國人於大陸地區出生,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者,應另檢具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相關證明文件。

內政部說明,為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規定,新修條文第6條規定移民署應會商相關機關,審查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居留的無國籍人民。為使外國人有更充裕期間申請延期居留,新修條文第9條放寬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的規定,符合一定情形且年滿十八歲的外國人,增列其父或母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經許可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申請延期居留。此外,放寬來臺就學的外國人畢業後,得依新修條文第11條的規定,申請延期居留一年,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二年。同時新修條文第12條放寬外國人在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學校就學人員外僑居留證不受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的限制。

內政部指出,外國人於居留期限屆滿,或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但有暫無法或不宜出國的情形,依現行實務尚無相關處理規範,新修條文第14條,增訂外國人居留期限屆滿或居留原因消失,有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長出國期限。為求人流管理周延縝密,並符合實務運作,新修條文第17條,增訂外國人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或永久居留,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增訂以依親為居留原因經許可居留,其依親對象出國(境)已逾二年,經通知日起算逾二個月仍未入國(境)者,可廢止其許可。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現行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的外國人,新修條文第20條規定,於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同時,可申請核發多次重入國許可。此外,為便利實務執行,新修條文第22條增訂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於接獲法院、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通報外國人死亡資料後,應再以網路傳輸內政部的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18 20:14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