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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規定禁止露營區違法排放沖洗式廁所及生活污水 最高可處 300 萬元以下罰鍰
環境部(1/16)日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規範水污染管制區內露營場,應收集污水,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處理後排放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環境部表示,近年露營活動盛行,考量多數露營場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指定事業規模及類別,為避免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有未收集或未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等情形,使露營場能夠完善收集污水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減少直接污染水源區水體,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環境部指出,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增列露營場產生的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未採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集中處理場或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而未收集或未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等違規行為。違反規定者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流水水質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質標準,如超過標準則處三千元至三十萬元罰鍰,以共同維護環境品質。
環境部進一步指出,考量業者改善設施需要,增設了一年的緩衝期,將公告定於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可利業者妥為因應。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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