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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 5 種通訊診察治療的特殊情形 衛福部修正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衛生福利部(1/22)日修正「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擴大特殊情形病人適用範圍、增加可以通訊方式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並同時強化資通安全的規範。
衛福部說明,為提升民眾醫療近便性,守護民眾健康資訊安全,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過後未來醫療新常態發展,新修條文第3條擴大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所定特殊情形的範圍,包括「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疾病末期照護」、「矯正機關收容照護」、「行動不便照護」及「災害、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照護」五種可以通訊診察治療的特殊情形。
衛福部表示,新修條文第15條第1項增加通訊診療的醫療項目,同條第3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電子處方箋格式。又考量醫師為符合特殊情形之病人實施通訊診療時,亦有開立處方的需求,新修條文第16條有條件開放執行特殊情形通訊診療的醫師得開立處方。此外,若醫師於緊急或特殊情形下,有於醫療機構外實施通訊診療的需求,新修條文第20條放寬醫師執行通訊診療之地點,並賦予醫師依其專業,評估病人是否適宜以通訊方式接受診療的權利。
衛福部進一步表示,考量醫療機構實施通訊診療多以團隊方式執行,為簡化程序避免發生因其他醫事人員異動,導致醫療機構需重新擬具通訊診療實施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的情事,新修條文第18條簡化醫療機構申請執行特殊情形通訊診療的行政程序。同時,為確保醫療機構的資通訊技術或設備實施通訊診療符合資通安全,新修條文第19條第2項增加通訊診療資訊系統的資通安全規範。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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