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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的薪資 可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150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7)日表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等雇主,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的薪資,可就該薪資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國稅局表示,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7條的規定,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所屬雇主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又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3條規定,雇主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的薪資,可就該薪資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此外,加成減除部分,也不列為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
國稅局指出,雇主給付其員工公假期間的薪資金額,依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依同辦法第4條規定,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至於員工接受召集期間如適逢例假,因無出勤義務,雇主無須給予公假,例假期間所給付的薪資即排除適用租稅優惠。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月薪制員工,月薪總額新台幣六萬元,一天薪資兩千元,員工接受十四天召集,期間遇例假日四天,另十天為與公司原約定的工作日,公司應給予公假,而公司於員工召集請假期間給付之薪資兩萬元,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等於公司於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這部分支出可自所得額中減除三萬元。
此外,雇主欲適用租稅優惠,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應依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填寫申報書,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員工請公假的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的契約證明、解召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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