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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商宣稱他人不得販售水貨 公平會:不實表示處 15 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議日前決議通過,服飾品牌的總代理商,對外不實宣稱法院已經判決確定水貨商不得販賣該服飾品牌的水貨,總代理商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服飾品牌的總代理商,得知水貨商在販售該服飾品牌的水貨上不實標示該商品係總代理商之公司貨,經總代理商向法院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水貨商不得再做此等違法之標示。總代理商本得據實對外宣稱法院判決內容藉以維護自身權益,但是在本案中,總代理商卻有意扭曲法院判決內容,對外不實宣稱法院已經判決確定水貨商不得販售水貨。
公平會說明,總代理商向法院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內容,係要求水貨商不得在平行輸入之商品上標示其商品是來自總代理商,依判決意旨,水貨商如停止做該標示,非不得銷售水貨商品。然而總代理商卻在通訊軟體官方帳號刊載法務聲明,宣稱水貨商不得販售非購自總代理之產品;於公司網站刊載之Q&A亦有類此之宣稱,就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總代理商十五萬元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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