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865|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保戶於契約經扣押或強制執行時得維持基本保障 金管會公告保險法草案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醫療天使勳章 藝術之星 美食達人勳章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4-7-3 00:53:16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保戶於契約經扣押或強制執行時得維持基本保障 金管會公告保險法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6/11)日公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維護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的特定對象權益及保險市場秩序,同時確保保險契約經扣押或受強制執行時,保戶得維持生活經濟所必需的基本保險保障,以維護民眾尋求保險保障的權益。

金管會指出,有鑑於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以確保作業之品質及客戶之權益,並減低可能風險,草案第148條之3明訂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的法律授權依據。且該部考量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的特定對象,國外保險業有提供者,由保險經紀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尚不影響我國國內保險市場秩序,且可維護民眾尋求保險保障的權益,因此草案第167條之1增訂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的特定對象,經保險經紀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得洽國外保險業投保。

此外,考量財產保險契約、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一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契約、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保險金額在一定額度內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在一定額度內之人身保險契約,以及該等契約在一定額度內之保險給付,屬解約金低或解約金甚微、可提供維持生活經濟安定的基本保險保障或酌留最低生活費用的範圍,因此草案第174條之2規定以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險契約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其所生的權利,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且超過所定額度的保險契約,僅得於超過額度的範圍,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金管會最後表示,為確保保險契約經扣押或受強制執行時,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人得透過行使介入權使契約效力得以延續,草案第174條之3規定,保險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經扣押時,具名指定的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未具名指定受益人時的被保險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得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於向所指定的債權人,在解約金額度內支付,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保險人後,介入保險契約,取得要保人的地位。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14 04:07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