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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毒品犯及施用毒品犯之認定標準 新收受刑人依新修認定標準辦理獄政資訊管理系統註記事宜
法務部矯正署日前公告,修訂毒品犯及施用毒品犯之認定標準,即日起新收受刑人即依新修認定標準辦理獄政資訊管理系統註記事宜。
法務部說明,按本署113年2月27日法矯署醫字第11306001150號函頒的「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工作指引」意旨,毒品犯處遇實施對象為施用毒品犯。為全面涵蓋各類涉及施用毒品的犯罪行為,並以「受刑人犯罪行為之實際狀況」作為認定標準,確保所有施用毒品者均獲適當個別處遇,修正毒品犯及施用毒品犯的認定標準。新修「毒品犯」認定標準為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者;犯罪行為觸犯數罪名,所觸犯的全部罪名如有其一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者;裁判書所載罪名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者,但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者為法條競合關係,包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者者。
法務部進一步說明,「施用毒品犯」的認定標準包含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者;犯罪行為觸犯數罪名,所觸犯的全部罪名如有其一為施用毒品罪者;裁判書所載罪名並非施用毒品罪,但其與施用毒品罪為法條競合關係,均屬之。
法務部表示,即日起,新收受刑人即依新修訂的認定標準辦理獄政資訊管理系統註記事宜,各機關於今(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前針對目前在監「非註記施用毒品犯者」進行清查,檢視是否需修正註記。此外,各機關每月應至少一次檢視毒品犯及施用毒品犯註記是否正確,並依檢視結果維護獄政資訊管理系統資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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