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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定明空運及航空快遞貨物轉運業者的設備規格需求及審查作業 修正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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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30 01:03:39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定明空運及航空快遞貨物轉運業者的設備規格需求及審查作業 修正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財政部(8/7)修正「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定明申請設立空運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業者的設備規格需求及審查作業,以強化貨棧管理。

財政部說明,配合預先委任措施及空運快遞貨物通關異常資訊揭露平臺實施,新修條文第3條規定,空運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新增不受理報關區及異常貨物區,以強化貨棧監管。目前實務均無明確規範業者申請設立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及現有業者申請變更、新增通關線的設備規格需求及其審查作業,參照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新修條文第3條之1及第3條之2定明申請設立空運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業者的設備規格需求及審查作業。

財政部表示,為加速貨物通關、依風險程度差別化管理及節省海關監管人力,新修條文第8條之1允許法遵程度高、貨物資訊掌控度良好及以件通關的空運快遞業者,可與空運快遞貨物專區的貨棧業者聯名向海關申請專倉通關,專供該聯名快遞業者通關使用,並可指派專人進倉協助辦理貨物通關,另外明定海關可廢止空運快遞業者專倉通關資格的事由,以利行政監管。

財政部指出,為避免空運快遞業者專倉通關資格經海關廢止後,旋即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致架空海關所為的廢止處分,新修條文第8條之2,定明空運快遞業者自海關廢止專倉通關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專倉通關,及明定同一名義的範圍,以杜爭議。此外,有條件少量併袋通關的電商貨物如因袋內部分貨物無法通過收單檢核,新修條文第12條之2規定空運快遞業者可向海關申請進倉拆袋整理貨物,經海關核准派員監視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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