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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擴大以數位技術圖像設計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 智慧局公告專利法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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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12 01:06:19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擴大以數位技術圖像設計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 智慧局公告專利法草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日前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以數位技術的圖像設計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且導入「多個近似設計合案申請」制度,同時放寬設計專利的優惠期期間及設計專利核准審定後得申請分割,並修正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取回其權利以民事途徑方式及完善相關配套機制,以因應新興數位產業及我國產業實務需求。

智慧局指出,因科技發展快速,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可被廣泛應用於各類電子資訊產品,而新興數位產業發展,各種以電腦程式或其他數位技術所產製的圖像愈來愈多元化,已不限須「應用於物品」,尤於元宇宙、虛擬實境、擴增實境等廣為應用,草案第121條擴大電腦圖像的設計保護,以符我國產業發展需求。且考量產業上常見在同一設計概念下發展多個近似的設計,因應實務需要,草案第127條允許多個設計得於一設計專利申請案中提出申請之精神,導入「多個近似設計合案申請」制度,針對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明訂可提出兩種申請類型,一種是以一申請案申請,並指定其中一個設計為原設計;另一種則是保留現行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

智慧局進一步指出,目前各主要國家有關設計專利的優惠期期間為十二個月,我國也已於一百零六年將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的優惠期放寬為十二個月,現行設計專利優惠期仍為六個月,因此草案第122條放寬設計專利優惠期的期間為十二個月,以調和我國與國際優惠期的規範。此外,為使設計專利申請人於初審或再審查核准審定後,有提出分割的機會,草案第130條放寬申請人於原申請案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得提出分割申請。

智慧局最後表示,在申請案繫屬於專利專責機關之前,究竟何人為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實際上常涉及私人間的私法關係或糾紛,行政機關難如法院可實質調查其真實權利歸屬,故草案第71條刪除舉發事由,應循民事途徑解決爭議,並於草案第157條之5增訂新舊法律過渡適用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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