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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穆斯林“ 責任意識” 漫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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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22 00:46:39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穆斯林“ 責任意識” 漫談

——伊斯蘭教關於“責任”的教法規定及社會意義



穆斯林的責任意識,就是按照伊斯蘭教所賦予的標準、要求和目的, 使之產生一種義務性心理和使命感, 去主動承擔相應的伊斯蘭教所規定的某些功課和社會責任。在當代社會中, 穆斯林具有了這種責任心和使命感,自然會成為推動建立和諧文明社會的力量源泉之一。這也是伊斯蘭教的“泰克裡夫”要求穆斯林所達到的目的。

“泰克里夫”是伊斯蘭教法術語,系阿拉伯語的音譯,意即“責成”。負有完全宗教責任和社會責任者稱為“穆凱里夫”(承擔教法義務者)。那麼它的具體內涵和要求是什麼?

“泰克里夫” 屬於伊斯蘭教法範疇,具有法律意義。伊斯蘭教法作為世界重要的五大法系之一,也和其它法一樣有其相通的地方。其實,任何法律關係中都有“泰克里夫” (責成)這一概念,它是法律系中的最基本元素。“責成” 就是一種“責任”承擔教法義務者,即具有伊斯蘭教使命感和社會責任心的人。這種“責任” 既表示某種關係,又表示某種方式。現實的法律責任也包含了這兩層語義,即法律責任關係和法律責任方式。比如“對一定行為負責” 就是一種法律義務,“他應受懲罰” 就是一定的責任方式。所以教法的責任可以定義為:因為破壞了或放棄了教法義務關係所產生的對於穆斯林本人所應該承擔的法定強制的不利後果。而伊斯蘭教的這種不利的後果往往是與後世的賞罰相關係的,但其表現形式往往是社會性的。

伊斯蘭教法的“泰克裡夫”包括三個要素:1,有信仰理念的穆斯林;2,有理智;3,成年。這個意義上的“泰克里夫”有兩重意思:一,必須具有權利能力;二, 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也就是說,一個承擔教法義務的穆斯林,既具有權利能力又具有行為能力,是兩種能力的擁有者, 兩者相輔相成。

一, 所謂權利能力,就是由教法所確認的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是伊斯蘭教法所規定的所有法律關係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不具有權利能力,就意味著沒有資格享受伊斯蘭教所賦予的權利,甚至也沒有責任承擔義務。權利能力是法律人格的同義詞。人們不會主張一匹馬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這是因為教法不會把馬作為責任的人來對待。包括伊斯蘭教之前的蒙昧時期的很多地方所實行的極端奴隸制法律,完全不承認奴隸具有成為法律上的人格, 所以奴隸和牲畜都屬於動產,在其法律上,奴隸不能成為權利主體,甚至也不能成為義務主體。一個奴隸損壞了別人的財產,就如同一頭牲畜踐踏了他人的農作物一樣,要由他的主人來承擔賠償的義務。奴隸不能成為義務的主體並不表明他的地位優越,而只能說明他在法律上受到非人待遇。如果他因為不具有法津人格而無資格成為義務的主體,則意味著他可以象財產一樣被其主人不受限制地隨意處理。伊斯蘭教法的“泰克裡夫”的規定打消了這種等級觀念的格局,認為凡是穆斯林、成年、有理智就可以承擔義務並享受權利。

伊斯蘭教認為,履行各項功修的穆斯林和不能履行某項功修的穆斯林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不能履行各項功修的穆斯林在人身和財產關係方面,他們具有平等的權利能力。也就是在這方面的權利是一樣的,當他具備了成年、有理智的條件他們都是伊斯蘭教法人。

二, 行為能力是伊斯蘭教法所承認的, 由法律關係主體——穆斯林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具有行為能力,首先意味著教法允許穆斯林獨立地參與伊斯蘭教法關係, 行使自己的社會職責、權利或履行自己的社會義務。在此, 教法按照什麼標準來決定是否允許穆斯林行使權利和義務呢?這就要看他是否具備對自己行為後果及社會影響的理解和判斷能力。換言之,行為能力就是教法所承認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及後果的正常識別能力。這種能力主要取決於年齡和健康狀況兩種因素。在行為人年齡幼小(尚未出幼)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 若允許其自行處理自己的權利或自己應該履行的義務, 則可以因為缺乏正常的判斷力而陷於不利於伊斯蘭教真正精神的處境。這也是伊斯蘭教對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予以特殊的保護的原因。

行為能力可以將穆斯林分為三類。一類為完全行為能力的穆斯林,即已經成年且神智正常的穆斯林,他們可以獨立地處理自己的一切權利和義務。這些穆斯林有義務履行伊斯蘭教所規定各項功修,而且嚴格遵守教法中的“主命” “聖行” “當然” “合法” “非法” 等規定。第二類為限制行為能力的穆斯林,即尚未成年但是已滿一定年齡的穆斯林, 或者患有某種精神疾病但尚具有一定識別能力的穆斯林,他們只能獨立處理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權利和義務。這些穆斯林可以在某些事情中得到寬容。第三類為無行為能力的穆斯林, 即尚未達到一定年齡的幼童和完全喪失識別能力的精神病人,他們自行處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是無效的,他們履行的某些功課也是無效的。

與行為能力直接相關的是責任能力。責任能力即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教法責任的能力,它與行為能力是一致的。完全能力的穆斯林即完全的責任能力者,限制行為能力者即限制責任能力者,而無行為能力的穆斯林即無責任能力者。所以責任能力與行為能力是互為因果的關係。毫無疑問,伊斯蘭教要求每一個有責任能力者, 應該負有個人和社會兩重責任,兩者不能偏廢。也就是說,作為穆斯林不僅僅要履行個人的信仰責任(宗教責任),還要履行社會的責任。這也是伊斯蘭教法“泰克裡夫” 的真正含義。

那麼, 有責任能力卻不履行其相應的責任者結果如何呢?很顯然,一些有能力卻不履行伊斯蘭教所賦予的義務的穆斯林,他們往往表現為尚未樹立社會責任感或者喪失社會責任心、義務感。究其原因就是他們不懂得利用伊斯蘭教所規定的目標自覺調整自己的行為,不懂得在增長其它社會知識或某些專業知識的同時提高自己的精神修養,不懂得用伊斯蘭信仰規範和時代精神去整合自己的價值觀、人生觀,所以他們不會正確處理人與人、個人與社會的應有關係。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觀念是混雜不清的,甚至是渾渾噩噩的,沒有任何社會責任意識。他們人生觀念中極易滋生極端個人主義和利己主義,這不單是他們疏於社會責任心的結果,更是不注重甚至放棄伊斯蘭教責任意識教育的結果。

作為一個有行為能力的穆斯林,應該在理解伊斯蘭教“責任意識” 的基礎上, 尤其要注重並加強健康個性心理方面的培養,加強人生觀、價值觀的培養,使每個穆斯林能夠見賢思齊, 不斷與社會所需要的人格融合, 防止散漫心理等畸形心態的蔓延。通過對伊斯蘭教內涵的認識,自覺做到疾惡如仇、從善如流,是非面前堅持真理、具有社會正義感。經過穆斯林的自身努力,在不斷加強伊斯蘭教義精神陶冶中養成社會需要的“責任意識”,並最終達到社會自覺。

總之, 穆斯林的責任意識實際上也是一種如何更好地適應當代社會的承受意識, 是基於伊斯蘭教信仰的一種自然心理。正是這種責任意識, 使穆斯林不只是為自身而活動,更應該為這個時代負起責任。在這個意義上講,以伊斯蘭教信仰為基礎的責任意識,就會形成伊斯蘭教不斷適合社會要求的契合點。如果穆斯林沒有這種責任意識, 就談不上積極參與社會、溶入時代, 沒有這種責任意識, 穆斯林不但不能與時代同步發展, 甚至會被社會所鄙視、被時代所拋棄。

來源:《中國穆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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