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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之西班牙籍詐欺通緝犯 移民署:依法限期離境
內政部移民署(10/14)日表示,西班牙籍男子在國外涉犯詐欺罪,為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對象,恐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得予以強制驅逐出國,惟因顧及其在臺有未成年子女,應妥善安排照顧事宜,限令於一定期間內離境。
西班牙籍男子在義大利成立公司,協助租車業者出租車輛,以汽車出租名義將上千輛車轉賣給不知情第三者,得手之詐騙金額粗估至少高達十億元台幣,隨後潛逃出境,遭國際刑警組織列為紅色通報對象。該男子以依親名義來台已長達五年,並取得居留證、開設餐酒館和公司。其在台期間與第三人合作,由該男子進口汽車,第三人銷售汽車,約定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六十分潤,其嗣後未依約定分潤,遭第三人狀告法院。
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指出,雙方依契約共同投入人力等成本,合作銷售汽車,乃相互合作經營事業,非委任契約,且與委任契約性質迥異,復無證據證明該契約已終止,自無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之餘地,第三人以此為請求西班牙籍男子賠償損害之依據,無理由。惟西班牙籍男子應給付第三人銷售利潤約美金八百元。
移民署進一步說明,該男子為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對象,恐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影響社會安定,已構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得禁止入國的情形,依同法第36條第2項、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得予以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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